国内视频偷拍 最高法:偷录、偷拍等非法证据能否作为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 二 )


1.录音时间和地点的选择
从有利诉讼的角度来看,应尽快进行录音。我们越早着手,证据收集的对象就越没有准备。尤其是在最初的谈判中,事实不会被歪曲。此时,对话录音的价值最大。然而,在几次谈判后,对方往往从自身利益的角度进行叙述,或者采取防御的态度。
地点的选择,也非常重要,应该尽量寻找比较安静和不受干扰的地方,能够获得较好的录音效果。
2.记录装置
尽量选择体积小、易隐藏、录音时间长、音质高的设备。采访机、录音笔或带录音功能的MP3都可以,最好是可以进行复制的。另外,电话录音一般不如现场录音效果好,在谈话出现分歧时,取证对象如果不想继续的话,可能会把电话挂断,而在当面谈话时,即使出现一些争论也能够继续。
3.取证前的准备
准备好取证的事项和希望对方承认的事实。对谈话内容作好准备,包括事先考虑好所提示的问题和对方可能的态度,应该如何诱导对方表态等。至于是否要事先约见,则应根据情况而定,径直上门容易获得“攻其不备”的效果,但也有可能遇到意外情况,如被对方拒绝或者因其它原因使得谈话被中断。
4.对话风格
既然是私录,当然最重要的就是不能让取证对象察觉你是在录音,所以神态、语气都要自然,如果是认识的人,更要注意。
说明谈话时的时间和地点,讲清谈话者的身份及其与事实的关系,谈话时尽量使用全名,以增强录音的相关性和可信度。
注意与其它证据的内容相互印证,因为有其他证据佐证是录音证据被采信的条件。
不要谈论与案件无关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也不要使用威胁的语气,否则可能会被视为违法并被拒绝。
着眼于事实的叙述、承认或否认,不要纠缠于法律责任的争论。
注意控制谈话时间,询问你希望对方承认的事实,抓住要点。
5.必要时可以请公证机关公证录音过程。
在证据公证的地方,必要时公证机关可以对录音过程进行公证,以保证录音证据的合法性。
在公证员面前拨打电话并录音,公证处会出具证据保全公证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经过公证,可以大大提高录音证据的证明力度。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法律之家转自:玉发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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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原题是:《最高法:偷录、偷拍等非法证据能否作为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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