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权益 六一特刊|儿童权益保护系列报道—国际公约篇

下周一就是六一儿童节
无论是“大朋友”还是“小朋友”
对这一天最深的印象莫过于
“我还是个婴儿”
对这个节日本身却并不了解
今天
包河法院就为大家介绍一下
“六一儿童节”
【儿童权益 六一特刊|儿童权益保护系列报道—国际公约篇】

儿童节由来:1949年11月,国际民主妇女联合会在莫斯科举行理事会议,会议决定以每年的6月1日为国际儿童节。这是为了保障世界各国儿童的生存权、保健权和受教育权、抚养权,为了改善儿童的生活,为了反对虐杀儿童和毒害儿童而设立的节日。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是第一部有关保障儿童权利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性条约,于1989年11月20日第44届联合国大会第25号决议通过。《儿童权利公约》第3条第1款规定:“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
儿童利益最大化是《公约》最基本的原则之一,这意味着所有针对儿童的问题都应该以儿童为基础,从儿童的根本和长远利益出发,从造福儿童的角度分析和解决问题。最大利益的标准是增加儿童在身体、精神、道德、精神和社会上健康正常发展的机会和便利。换句话说,“最大利益”涵盖了儿童作为人在健全的人类环境中根据其能力的全面发展。

我国于1991年12月29日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后对《公约》中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在立法,行政和司法层面均采取了积极措施予以落实,如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等。
儿童基本权利保护作为我国人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受到我国政府的重视。但是,由于传统封建宗法思想的局限、社会发展的现实水平以及法律政策在具体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我国对儿童权利的保护与《公约》还有较大差距。

包河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于2008年独立建制。目前作为全市集中管辖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基层法院,包河法院始终坚持贯彻“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和“特殊、优先保护”的司法理念,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中,严格执行“教育、挽救、感化”的工作方针,落实“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严格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在公正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同时,认真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和发展趋势,实施“发展思路创新化,未审工作规范化,回访帮教常规化,法制宣传多样化”战略,能动司法,延伸服务,突出特色,积极探索并不断深化推进未成年人司法工作机制创新,为贯彻落实国际公约和国内法的基本原则、精神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_原题是:《六一特刊|儿童权利保护系列报道——国际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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