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律法规 必读 车辆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关于加强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商业车险市场秩序,完善商业车险监管体系,遵循维护公共利益、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
2012年3月14日,《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在中国保险协会发布,取消了多项免责的“霸王条款”,解决了此前社会反响强烈的“高保险低赔偿”“无责任无赔偿”等霸王条款的多项矛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由国务院发布,将于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并于2020年9月19日正式实施。《指导意见》由9个部分组成。一是总体要求,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主要目标,以“降价、增保、提质”为短期阶段性目标。二是提高保险覆盖水平,提高交通保险责任限额,优化道路交通事故率浮动系数。三是拓展优化商业车险服务,理顺商业车险主险和附加险责任,优化商业车险服务,增加责任限额,丰富商业车险产品。四是完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市场化形成机制,完善行业纯风险保费计算机制,合理降低附加成本费率,逐步放开自主定价系数浮动范围,优化免赔优惠待遇系数,科学设定手续费比例上限。五是改革车险产品准入和管理方式,发行新型保险产品和商业车险示范产品,将商业车险示范产品准入方式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支持中小财险公司优先开发差异化创新产品。六是推进配套基础设施改革,全面推行车险实名支付制度,积极推进电子保单制度,加强新技术研究应用。七是全面加强和完善车险监管,完善费率回溯和产品修正机制,提高准备金监管有效性,强化偿付能力监管刚性约束,加强中介机构监管,防范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八是重点任务责任分工要明确,监管部门要发挥统筹推进作用,财产保险公司要履行市场主体职责,相关单位要提供配套技术支持。九是加强落实保障,加强组织领导,及时跟进督促,并做好宣传引导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五十条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可以经营总公司经营范围内的全部或者部分保险业务。
第五十一条
保险机构应当在保险许可证规定的区域内经营保险业务。
第五十五条
被保险人可以自愿选择保险公司投保。
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或变相强迫被保险人投保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六条
保险公司不得将展业委托给未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保险代理人;不得接受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保险经纪人介绍的保险业务;不得向任何非法中介机构支付保险费、保险佣金或类似费用。
第六十条
保险公司不得利用政府部门、其他国家权力机关、垄断行业、部门或者企业非法排挤、阻碍其他保险公司正常开展保险业务活动。
第六十一条
保险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提供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利益;也禁止超范围、超标准向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或者手续费。
第62条
保险公司保险业务宣传资料应当全面、客观、完整、真实。
保险公司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手段对其保险条款和服务质量进行误导性虚假宣传。
第四章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第67条
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
“商业保险主要险种”的范围由中国保监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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