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有收养事实无户口人员落户办法 天津收养政策


天津有收养事实无户口人员落户办法 天津收养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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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后无户口人员落户:
1、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
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收养人可以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 , 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户主申请,向拟落户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 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办理 。
对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 , 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 户主申请,向拟落户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办理 。
2、无法办理收养手续的无户口人员:
【天津有收养事实无户口人员落户办法 天津收养政策】对被公民私自收养、按规定无法办理《收养登记证》和事实收养公证的无户口人员,公安机关应当免费采集该无户口人员的生物检材,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进行比对,核实是否存在被拐卖行为;经核实不属于被拐卖的,公安机关在调查核实后,在抚养人家庭户口内办理常住户口登记,与户内成员关系登记为“非亲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