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 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 七 )


(一)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不予办理或者拖延办理养犬登记证、年检等事项的;
(二)对执行职务中发现的问题或者接到的举报、投诉,不依法处理或者相互推诿的;
(三)将没收犬只据为己有或者转送他人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形的 。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养犬人 , 是指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 。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施行后,养犬人已经饲养的犬只属于禁养范围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将犬只自行处置 。
第五十条 盲人、肢体重残人士携带的导盲犬、扶助犬,不受本条例关于禁养犬、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有关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限制 。
【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 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2年6月15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