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原文 佛山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三 )


第二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明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要求 , 并督促村民、居民遵守 。
第二十六条 鼓励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 。无法建设集中充电场所的,应当加强对管理区域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消防安全管理 。
第二十七条 鼓励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的生产、销售企业提供废旧蓄电池更换、回收服务,回收的废旧蓄电池应当交由有处理资质的企业进行处理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丢弃电动自行车的废旧蓄电池 。
第四章 通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保持号牌清晰、完整 , 不得故意遮挡、污损、转借、涂改号牌 。
第二十九条 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随车携带行驶证 。申领电子行驶证的,电子行驶证与纸质行驶证具有同等效力 。
第三十条 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年满16周岁 。
第三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 。电动自行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但设置有非机动车道或者辅道的城市快速路除外 。
第三十二条 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正常通行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电动自行车可以在受阻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靠右侧行驶,并且在通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 。
第三十三条 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和乘坐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二)夜间驾驶时开启灯光;
(三)在制动器失效时下车推行;
(四)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通行;
(五)服从交通警察、协管员的现场指挥;
(六)主动避让行人;
(七)转弯前减速慢行,并且提前开启转向灯或者鸣喇叭或者伸手示意;
(八)超车时提前开启左转向灯或者鸣喇叭 , 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
(九)通过路口时,遇有停止信号的,在机动车停止线以内等候通行 , 不得进入路口范围;
(十)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 , 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十一)没有非机动车道时,靠道路的右侧行驶,通行宽度从道路(不含路肩)右侧边缘线算起不得超过1.5米;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
第三十四条 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手机或者饮食影响安全驾驶;
(二)驾驶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
(三)驾驶非法加装挡风、遮阳、遮雨、高分贝音响等影响安全驾驶装置的电动自行车;
(四)双手离把、手中持物、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五)在道路上学习驾驶电动自行车;
(六)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
(七)在未设置非机动车道或者辅道的城市快速路通行;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三十五条 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禁止下列行为:
(一)驾驶未经本市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悬挂号牌、号牌已经注销的电动自行车;
(二)不随车携带本车行驶证;
(三)逆向行驶;
(四)醉酒后驾驶;
(五)在城市市区道路上载人,但安装有固定安全座椅的,可以附载1名身高1.2米以下儿童;
(六)在城市市区道路以外的道路上载人超过1人;
(七)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速超过15公里;
(八)横过机动车道时不下车推行;
(九)在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按照规定车道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