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定暂行办法 天津市社会救助家庭经办机构


天津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定暂行办法 天津市社会救助家庭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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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工作 , 保证社会救助制度公平公正实施,更好地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特困救助和低收入救助的城乡居民家庭 。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的家庭经济状况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情况 。
第四条 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个人所得税、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净(纯)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 。
 ?。ㄒ唬┕ぷ市允杖胫敢蛉沃盎蛘呤芄退竦玫氖杖?。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
 ?。ǘ┘彝ゾ唬ù浚┦杖胫复邮律⒕坝谐シ窕疃竦玫氖杖?。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 。
 ?。ㄈ┎撇允杖胫讣彝ビ涤械亩⒉欢竦玫氖杖?。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出让无形资产及特许权、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所获得的收入等 。
 ?。ㄋ模┳菩允杖胫腹摇⒌ノ弧⑸缁嵬盘宥跃用窦彝サ母髦肿浦Ц逗途用窦彝ゼ涞氖杖胱?。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 。
第五条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可支配收入:
 ?。ㄒ唬┯鸥Ф韵蠹罢杼厥庹展说钠渌嗽彼硎艿母艏疤厥庹展舜?。包括优抚对象享受的定期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金、伤残抚恤金、优待金;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的定期补助等 。
 ?。ǘ┱坝泄夭棵拧⒌ノ环⒎诺姆潜ǔ晷越崩?。主要包括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科技成果奖、奖学金、见义勇为奖金、独生子女费、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等 。
 ?。ㄈ┱坝泄夭棵拧⒌ノ桓璧挠刑囟ㄓ猛镜牟怪式?。主要包括因公(工)负伤人员的公(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补助)费,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补助费以外的部分 , 在校学生获得
的助学金、困难补助,医疗救助补助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医疗费 , 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十二五期间) , 廉租住房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无收入老年人生活补助等 。
第六条 工资性收入按照以下标准核定:
 ?。ㄒ唬┰谥叭嗽惫ぷ适杖敫哂诒臼凶畹凸ぷ时曜嫉木菔岛硕?,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 按最低工资标准的90%核定 。
 ?。ǘ┚哂型耆投芰Φ牧榛罹鸵等嗽? ,城市居民中男50周岁(不含)、女40周岁(不含)以下,收入高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据实核定,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城市居民按最低工资标准的90%核定 。男50周岁(含)、女40周岁(含)以上,收入高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据实核定,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城市居民按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核定;农村居民中的灵活就业人员收入核定标准由各区县自行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