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企业养老保险中断补缴业务通知 山西养老保险调整


山西企业养老保险中断补缴业务通知 山西养老保险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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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养老保险中断补缴业务的通知
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省直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养老保险中断补缴业务,简化办理程序,减轻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按照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印发<社会保险数据稽核规则库2.0版>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22〕22号)、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9〕63号)和《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办发〔2021〕19号)等相关规定 , 现就进一步规范企业养老保险中断补缴业务通知如下:
一、依法依规经办补缴业务
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现行企业养老保险中断补缴规定,准确解读补缴政策,特别是要广泛宣传今年年初印发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参加养老保险相关政策解答”,让广大参保单位和职工充分知晓,认真领会 。根据国家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要求 ,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不得违反规定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对城镇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
对符合国家和我省现行企业养老保险中断补缴规定的,要按照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9〕63号)要求,由单位办理补缴手续 , 并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有行政部门签章的原始招用录用手续、补缴期间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纸质资料的数字化副本和社保经办机构要求的其他档案材料 。
【山西企业养老保险中断补缴业务通知 山西养老保险调整】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对补缴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3年)的参保人员 , 应告知其按照国家人社部《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人社厅发〔2019〕94号)规定,参保人员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对在人社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实施之后发生的超过3年(含3年)的一次性缴纳保险费 , 由转出地按照人社部规〔2016〕5号有关规定向转入地提供相关法律文书 。相关法律文书是由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部门在履行各自法定职责过程中形成且产生于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之前,不得通过事后补办的方式开具 。对补缴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3年)、没有出具法律文书但承诺不跨省转移的参保人员,可以按相关规定办理企业养老保险中断补缴业务 。
二、按规定上传补缴电子档案
按照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印发<社会保险数据稽核规则库2.0版>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22〕22号)要求,企业养老保险中断补缴人员要及时上传电子档案 。电子档案包括以下资料:
1.《山西省社会保险参保人员补缴、一次性缴费申报表》(见附件1);
2.《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申请书》(范本见附件2);?????
3.办理3年以上(含3年)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业务,需提供法律文书;若承诺不跨省转移的,可提供《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承诺书》(范本见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