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 汕尾居住人口


汕尾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 汕尾居住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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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26日发布:
汕尾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的要求,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7〕24号)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结合我市实际 , 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
一、目标要求
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理念创新为先导,以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紧紧围绕工作目标 , 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速破除市内城乡区域间户籍迁移壁垒,加快完善财政、土地、社保等配套政策 , 积极有序推进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 。“十三五”期间,全市努力实现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年均提高3个百分点以上 。到2020年,转移40万非户籍人口在我市城镇落户,全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提高到55%以上 。
二、全方位放宽落户限制
(一)全面放开亲属投靠入户 。迁移到汕尾市各城镇(非农村)的亲属间投靠入户,放宽到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和旁系亲属及其配偶、未婚子女,投靠条件不受年龄、婚龄等条件限制 。(市公安局牵头)
(二)进一步调整放开中心城区落户限制 。调整为在汕尾中心城区有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 同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 。(市公安局牵头)
(三)全面放开放宽重点群体落户限制 。全面放开对高校(含中专)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和留学归国人员的落户限制,全面实行农村籍高校(含中专)学生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 。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毕业生以及初级以上技能型人才、特殊专业人才在我市市区及在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的 , 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办理入户迁移 。允许房屋所有者本人及其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办理落户;购买办公楼、公寓、商铺等非住宅用途的房产,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亲属也可以申请办理落户 。在我市各城镇打工的进城务工人员只要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均可在居住地申请落户 。(市公安局牵头)
三、制定实施配套政策
(四)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支持力度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根据不同时期农业转移人口数量规模、不同地区和城乡之间农业人口流动变化、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差异等,并充分考虑向持有居住证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支出需求,对财政转移支付规模、结构进行动态调整 。落实各县(市)的主体责任,引导其加大支出结构调整力度,依靠自有财力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市级财政根据其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人数等因素适当给予奖励 。(市财政局牵头)
(五)探索建立财政性建设资金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县(市)区基础设施投资的补助机制 。探索研究实施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较多城镇倾斜的政策 。市级财政在安排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保障性住房等相关专项资金时,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县(市、区)给予适当支持 。鼓励各县(市、区)实施相应配套政策 。(市财政局牵头,市住建局、市发改局等单位参与)
(六)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 。按照以人定地、人地和谐的原则,实施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政策 。按照协调发展的要求,实施差别化进城落户人口城镇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在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编制和修订时,充分考虑进城落户人口数量和流向,科学测算和合理安排城镇新增建设用地规模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上一年度进城落户人口数量,合理安排城镇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各县(市、区)要按照方便进城落户人口生产生活的要求,统筹考虑各类各业建设用地供应,优先保障住房,特别是落户人口的保障房 , 以及教育、医疗、养老、就业等民生设施建设用地 。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规范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有效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保障进城落户人口用地需求 。(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牵头,市发改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等单位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