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 汕尾居住人口( 二 )


(七)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融资制度 。建立健全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 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市财政局牵头)
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城市公共服务领域和基础设施领域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融资 。(市财政局、市发改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建立进城落户农民“三权”维护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 。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确保如期完成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积极推进农村集体资产确权到户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退出其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或将其作为进城落户条件 。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市场体系,探索形成农户对“三权”的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支持和引导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但现阶段要严格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 。(市农业局牵头 , 市委农办,市国土资源局等单位参与)
(九)将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加快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确保进城落户农民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政府提供基本住房保障的权利 。住房保障逐步实行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通过市场提供房源、政府发放租赁补贴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承租市场住房 。推进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面,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覆盖范围,鼓励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存 。落实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等政策,对接全国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平台,支持缴存人异地使用 。(市住建局牵头)
(十)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可规范接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 。完善并落实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妥善处理医保关系转移中的有关权益 , 加强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管理服务,确保基本医保参保人能跨制度、跨统筹地区连续参保 。(市人社局牵头,市卫计局等单位参与)
(十一)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养老保险等政策 。加快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推动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当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 按规定享有养老保险待遇 。确保进城落户农民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 。(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地税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 。要确保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受教育与城镇居民同域同待遇 。根据国家要求,加快完善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加快实现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与户籍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对接,为进城落户居民子女转学升学提供便利 。(市教育局牵头 , 市公安局等单位参与)
(十三)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 。切实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和办事便利 。要根据实际不断扩大公共服务范围并提高服务标准,缩小居住证持有人与户籍人口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的差距;要根据《居往证暂行条例》和省的有关要求 , 加快制定实施具体管理办法 。(市公安局牵头,市财政局等单位参与)
四、强化工作保障措施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建立由常务副市长任召集人 , 市公安局牵头负责的协调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视情召开会议研究推进有关工作 。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非户籍人口在城镇落户工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 。要根据实际统筹制定本地区落户实施办法 , 明确主要对象、目标任务、责任分工、相关政策和实施进度等 。市牵头单位要根据上级的决策部署,抓紧制定完善配套政策,加强对各县(市、区)相关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各项配套政策应于2017年底前出台实施 , 贯彻落实情况于每年12月下旬前报告市政府 。(市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