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2021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2021个人所得税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2021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2021个人所得税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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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 , 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合理有序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制度,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年度汇算)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度汇算的内容
2021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以下称纳税年度)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税率表见附件1) , 计算年度汇算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纳税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缴税额
年度汇算不涉及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 , 以及纳税人按规定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所得 。
二、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情形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 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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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办理年度汇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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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ǘ┠伤澳甓饶谌〉玫淖酆纤檬杖氤?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
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或者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造成纳税年度内少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应当依法据实办理年度汇算 。
四、可享受的税前扣除
下列在纳税年度内发生的,且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的税前扣除项目,纳税人可在年度汇算期间填报扣除或补充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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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
五、办理时间
年度汇算办理时间为2022年3月1日至6月30日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3月1日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年度汇算 。
六、办理方式
纳税人可自主选择下列办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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