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落实苏州市调整人才落户相关政策的操作细则》的通知( 三 )


(五)审核材料齐全的,受理机构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核和审批 。
经初审、复核,符合落户条件的 , 在受理机构负责人同意后签发《苏州市人才落户登记表》,并转递至拟落户地公安机关 。对申请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核不予通过:
1.申请单位未依法建立劳动关系 , 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
2.申请单位与其申请落户职工社会保险费缴纳单位不一致的;
3.按《通知》第三条申请,受理申请时前6个月社会保险费存在未到账、补缴、非连续缴费、非申请单位缴费的;
4.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申请信息与人事档案不一致的 。审核不予通过的,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向申请单位或个人反馈信息,并说明理由 。
(六)户籍迁移
公安机关收到《苏州市人才落户登记表》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人口信息查询系统》核验个人及随迁人员的身份信息 。
省内户口迁移,符合《江苏省跨地市户口迁移业务协同服务管理系统》办理条件的申请人,可填写《电子准迁证申请表》办理一站式迁移 。迁入地公安机关收到迁出地公安机关迁移证信息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户口迁移 。
省外户口迁移,符合江苏省外办理条件的申请人,公安机关应当依据其意愿,通过现场或邮寄的方式核发《准予迁入证明》,由申请人到原户籍地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公安机关收到《苏州市人才落户登记表》后予以办理,办理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
申请人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告知和本细则第三条第(三)款的相应要求携带户籍和婚姻状况材料(省外户口迁移还需携带《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及时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