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 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 二 )


4. 发放 。
对公示无异议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12个工作日内将技能提升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职工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上 。
二、资金管理
在失业保险基金科目中设立技能提升补贴科目,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技能提升补贴科目中列支 。将技能提升补贴支出纳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 , 规范运作,切实保证基金有效使用和安全运行 。
三、政策衔接
(一)一本证书只能享受一次补贴 。符合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的,按规定申请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不符合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的 , 可根据我市现有相关规定,申请相应培训补贴 。
(二)苏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转发<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人保规〔2013〕13号)中“对连续五年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并按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且职工教育经费发生超支的企业,可以按该企业当年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职工人数给予培训补贴”政策,停止执行 。
(三)已根据有关规定享受政府购买高技能人才培训成果紧缺职业(工种)培训补贴或在岗转岗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的职工不再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参加政府购买培训服务项目培训的,不再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失业保险支持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工作,将其作为引导职工提高职业技能水平、获得职业转换能力的重要途径之一 , 充分发挥其从源头上预防失业稳定就业的作用,体现其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人才支撑的重要作用 , 强化组织领导,确保落实到位 。
(二)明确工作责任 。规范补贴资金审核、公示、拨付和监督,加强工作人员廉洁教育,严格财务管理和资金监管,防范道德风险 。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机构负责职业技能鉴定组织实施和证书发放管理工作,要严格鉴定标准 , 严把证书发放质量,要及时更新证书发放等有效信息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补贴申领的受理、审核、发放工作 , 要建立与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机构的信息共享、沟通协调机制,有效甄别证书的真实性,严防冒领、骗取补贴 。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审核拨付和绩效评价工作,要确保资金及时兑付和资金运行安全 。对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
(三)健全发放机制 。建立全市技能提升补贴、技能培训补贴等相关补贴发放查询数据库 。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牵头,市职业培训指导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配合,按月整合全市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发证信息和与之对应的各类培训补贴和技能提升补贴发放数据 。补贴发放除按省有关要求查核比对外还必须经过全市技能补贴发放查询数据库比对,避免同一本证书重复享受相关补贴 。
(四)强化技术支撑 。加快开发技能提升补贴申报网上经办系统和移动客户端,并与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技能提升补贴系统链接 。严格执行省厅要求 ,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于月底5日前向省级数据库上传技能补贴申领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编号、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号码和申领时间、申领工种、申领金额等信息 。
(五)加大宣传力度 。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编印通俗易懂的政策宣传材料,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公共人力资源市场、城乡基层人社平台等场所公开张贴、免费发放宣传材料 。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站,特别是“两微一端” , 开展形式多样的政策宣传解读活动,宣传技能提升补贴的申领条件、申请办法、受理部门、办理时限,使参保职工了解政策内容 , 熟悉办理程序,知晓办事场所,更方便更快捷地享受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