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有权取消其租赁资格,按照合同约定收回人才安居住房:
①采取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人才安居住房居住资格的;
②改变人才安居住房使用性质或将人才安居住房转租、出借等 , 或者用于违法活动的;
③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水电费等相关费用的;
④擅自装修或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
⑤违反房屋使用规定的其他行为;
⑥触犯法律并被刑事处罚的;
⑦政府管理部门认为应撤销居住资格的 。
第二十九条 人才安居住房按市场化方式提供物业服务,物业服务费及使用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人才或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人才住房保障政策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夫妻双方均符合申请条件的,按高的一方享受一次 。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2022年3月15日)实施,有效期五年 。由区人才安居工程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执行过程中,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准 。
附件:1.《滨湖区人才安居住房租(购)申请表》
2.《滨湖区人才安居住房租(购)核准通知书》
3.《滨湖区人才安居住房审批流程图》
【无锡滨湖区人才安居住房租售管理办法 无锡滨湖区人才安居住房租售服务中心】点击下载:附件1,2,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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