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滨湖区人才安居住房租售管理办法 无锡滨湖区人才安居住房租售服务中心( 三 )


第十七条 资格审核 。申请租购人才住房对象的资格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申请人递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申请人才安居住房租购补贴对象的资格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根据申请人递交的材料和区吾珈人才安居集团提供的实际租住情况进行审核 。
上述审核工作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在受理时限内,分别由申请受理部门及时将审核结果反馈申请人 。
第十八条 资格公示 。申请人资格审核通过后,分别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网络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 。
第五章 租房和购房补贴发放
第十九条 人才安居住房配租 。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对象,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出具《滨湖区人才安居住房租房核准通知书》 。申请对象凭取得的核准通知书,通过区吾珈人才安居集团办理租房手续 。
(一)人才安居住房正式租赁合同签订后,区吾珈人才安居集团或下属管理公司与人才应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
(二)租住人才安居住房承租人入住后,按合同自行向区吾珈人才安居集团缴纳租金 。
(三)人才安居住房承租人租赁期间享有配租住房的使用权 , 不享有住房收益权和处分权,其使用权不得转让 。
第二十条 人才安居住房购房 。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对象,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出具《滨湖区人才安居住房购房核准通知书》 , 申请对象凭取得的核准通知书,通过区吾珈人才安居集团办理购房手续 。购买人才安居住房可按照商品住房有关贷款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购房贷款 。申领购房补贴的住房,自拨付补贴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变更产权所有人 。
第二十一条 租购补贴发放 。经认定、公示无异议人才的租房补贴、购房补贴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后按相关规定报送区财政局 , 提出补贴资金用款计划 。区财政局收到申请后,按规定将资金用款计划下达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社会保障卡”或其他拨付方式,将租房补贴(按季)、购房补贴(购房当年发放购房补贴总额40% , 第2至5年各发放购房补贴总额的15%)发放至人才本人 。
第二十二条 租房补贴和购房补贴不得同时享受,申请购房补贴前已经领取过本办法所规定的租房补贴的,应当从购房补贴中相应扣减 。
第六章 后期管理
第二十三条 人才安居住房配租后 , 由申请人、用人单位和区吾珈人才安居集团或下属管理公司签订人才安居住房租赁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
第二十四条 人才安居住房承租人应妥善保护、合理使用房屋及其设备 , 若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由房屋管理单位组织修缮,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
第二十五条 人才安居住房承租期内实行准市场租金,租金标准由区吾珈人才安居集团委托第三方进行市场评估确定并报区国资办备案,如遇租金调整将及时公布 。
第二十六条 人才安居住房租赁实行续期审核制度 。承租人在承租合同期满前3个月应主动向用人单位和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续期审核申请 。经审核不再符合租赁条件的 , 承租人应当退出已承租的人才安居住房;经审核符合租赁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申请续租 。合同到期后 , 根据房源情况,承租人可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租住人才安居住房 。
第二十七条 人才安居住房租赁期限已满的 , 应主动申请退房 。由吾珈人才安居集团按照合同约定收回人才安居住房 。承租人按照协议规定缴清水、电、煤气、电视、电话及其他应由承租人承担的费用,退还钥匙 。区吾珈人才安居集团对房屋进行验收、结算租金,租金结算至退出人才安居住房的当月月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