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2021年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和实习生工伤保险参保政策 南京2021年工人退休的年龄


南通2021年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和实习生工伤保险参保政策 南京2021年工人退休的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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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保障劳动者权益,化解用工单位工伤风险,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结合江苏省实际 , 制定本办法 。
二.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工单位)为本单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或者为本单位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参加工伤保险的,适用本办法 。
三.本办法所指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以下简称超龄就业人员) , 是指用工单位招用的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年龄不超过65周岁、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就业人员 。
(本办法所指实习生,是指年满16周岁,由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技工院校、中高等职业学校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集中统一安排学期性顶岗实习的学生 。)
四.用工单位应当对超龄就业人员、实习生进行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教育,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 , 避免和减少职业伤害 。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 ,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超龄就业人员、实习生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超龄就业人员、实习生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工单位承担 。
五.用工单位可以依据本办法为超龄就业人员、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 。用工单位为超龄就业人员、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持与超龄就业人员签订的用工协议或者三方实习协议、参保花名册及《江苏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承诺书》至用工单位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入职体检(职业病筛查)情况、在校学生就读证明、未办理退休手续证明等证明事项采用告知承诺制 。
六.用工单位自愿依据本办法为超龄就业人员、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按规定为超龄就业人员、实习生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工协议或者三方实习协议期满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参加工伤保险的超龄就业人员、实习生办理停止缴费手续 。需要提前解除、终止或者续签协议的,用工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
用工单位未按本办法为超龄就业人员、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及时办理续签协议手续延长工伤保险参保关系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受理其补申报和补缴申请 。
七.超龄就业人员、实习生的工伤保险费实行人社核定、税务征收,缴费费率按所在用工单位的费率标准执行 , 缴费基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传递至税务部门 。
超龄就业人员的工伤保险费征收以自然月为结算期,工伤保险费数额为用工单位超龄就业人员实际劳动报酬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
实习生的工伤保险费征收以实习协议期为结算期 , 自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一次性申报征收,工伤保险费数额为用工单位实习生实习协议期间实际劳动报酬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
超龄就业人员、实习生劳动报酬高于全省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限的,按照全省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限确定缴费基数;劳动报酬低于全省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的 , 按照全省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确定缴费基数 。
八.超龄就业人员、实习生在参保期间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