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布8号公告热点问题答疑一览 财政部27号文件


财政部发布8号公告热点问题答疑一览 财政部27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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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原文全文: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相关企业发展,现就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
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
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
本公告第一第、第二条所称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
三、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
四、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 。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
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
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
二、7个热点问题答疑
热点问题答疑
1、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新购置生产设备的,可以适用什么税收优惠政策吗?
为有效应对疫情,鼓励企业扩大产能,政策规定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 , 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
2、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如何确定?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
3、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的 , 如何填报纳税申报表?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在现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填报相关数据 。
4、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的,需办理什么手续?
为贯彻落实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 优化税收环境,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 , 税务总局于2018年制发了《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23号),修订完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 。新的办理办法规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采用“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因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的,无需履行相关手续 , 按规定归集和留存备查资料即可 。留存备查资料暂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