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晋中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权限


晋中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晋中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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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 , 引导文明出行,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命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晋中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道路通行、停放等相关管理活动 , 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符合国家标准的两轮自行车 。
第四条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管理、保障安全、方便群众、协同共治、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 。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并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单位落实电动自行车的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责任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实名登记上牌、道路通行等相关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和流通领域相关产品质量和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城市道路、公共场所电动自行车的停放管理工作 。消防救援机生产、销售管理 构负责电动自行车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财政、规划、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税务、邮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共同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 , 同时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 。
第七条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相关责任保险和使用安全防盗技术产品,鼓励骑乘人员佩戴安全头盔 。
第二章生产、销售管理
第八条在本市生产和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
第九条市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等编制我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列入产品目录中的生产企业、产品种类、品牌、型号等 。产品目录如有更新,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
第十条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并建立进货、销售台账,在销售场所通过店堂告示、销售凭证中载明等方式向消费者承诺所售电动自行车已经纳入本市产品目录且符合登记条件;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和发票,并告知所售电动自行车的安全驾驶知识和注意事项 。
第十一条本办法实施后购置的电动自行车因未纳入本市产品目录不予登记的 , 消费者可以要求销售者退货或者换货 。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电动自行车;(二)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三)改装电动自行车的速度装置,使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四)在电动自行车上加装车篷、车厢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五)在电动自行车上安装高分贝喇叭、音响等设备;(六)其他擅自改变电动自行车已登记的结构、主要技术参数和性能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