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晋中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权限( 五 )


第四十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实施前购买的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电动三轮车辆参照备案车辆管理 , 具体管理措施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另行规定 。
第四十二条备案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车辆属性予以处理 。
【晋中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晋中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权限】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20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