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 赣州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三 )


第十二条完善门诊慢性病政策,不断健全门诊保障机制,逐步由病种保障向费用保障过渡 。因治疗门诊慢性病发生的就医购药费用,应首先按门诊慢性病政策支付,超过限额的费用可按门诊统筹政策支付 , 治疗其他疾病的费用按门诊统筹政策直接支付 。
第十三条本实施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
第十四条本实施办法有效期2年 。有效期满或政策法规依据发生变化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
【赣州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 赣州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第十五条本实施办法由赣州市医疗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