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插图
一、申请条件
患有符合特药使用适应症的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 。
二、政策依据
1、《关于贯彻我省医疗保险特殊药品报销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扬人社〔2013〕471号);
2、《关于贯彻落实省有关药品纳入医保特药用药管理的通知》(扬人社〔2018〕47号);
3、《关于印发<扬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扬人社〔2017〕345号);
4、《关于对甲磺酸伊马替尼片等33个品规药品参照特药实行“三定”管理的通知》(扬医保〔2020〕65号);
5、《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将盐酸安罗替尼胶囊等国家谈判药品纳入医保特药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扬医保〔2020〕79号);
6、《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的通知》(苏医保发〔2020〕73号);
7、《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操作指引>的通知》(苏医保〔2020〕76号) 。
三、办理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定点医疗机构特药责任医师签章医院盖章确认的《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特药使用申请表》;
3、经诊断医院确认的病史材料(检验报告、出院小结、门诊病历等);
4、参保人员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
四、办理流程
申请人携带办理材料前往参保所属地医保经办机构窗口办理特药申请手续,审核通过的,发放《特药待遇证》,即时享受特药待遇 。
五、办理时间
1、对符合特药操作指引且申请材料齐全的,经初审复审通过后即时办理;
2、如提供的申请材料与操作指引中要求的申请材料有异,需由两名及以上专家审核通过,方可办理 。每月正常工作日受理,组织专家鉴定 , 次月15号后告知鉴定结果 。
【扬州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特药申请指南 扬州市居民医保政策】六、办理地点
市社保中心:文昌东路9号市民中心1号楼2楼;
广陵区(含生态科技新城):文昌东路12号泰达广场3楼;
邗江区(含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兴城西路178号;
开发区:邗江中路119号;
江都区:江都区浦江路85号 。
七、联系电话
市社保中心居民医保科:80978658;
广陵区:87200033;
邗江区:80981850;
开发区:80978885;
江都区:808058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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