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廊坊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实施细则 河北廊坊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能用吗


河北廊坊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实施细则 河北廊坊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能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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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业务管理,规范经办业务流程 , 推动业务协同联动,提高服务水平,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跨省异地就医是指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河北省以外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就医、购药行为,以及外省参保人员在我省各级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就医、购药行为 。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是指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时只需支付按规定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其他费用由就医地经办机构与跨省联网定点医药机构按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医保服务协议)约定审核后支付 。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管理服务工作 。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 。
第四条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省级经办机构承担全省异地就医结算业务流程、标准规范在本省的组织实施,建设和完善省级异地就医结算系统,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业务协同、资金管理和争议处理等职能 。各统筹区应按照国家和省级跨省异地就医结算政策规定,做好跨省异地就医备案管理、问题协同处理和资金结算清算等工作 。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医疗保障部门按规定及时划拨跨省异地就医预付金和清算资金,合理安排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 , 加强与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对账管理,确保账账相符、账款相符 。
第五条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费用医保基金支付部分实行先预付后清算,预付资金原则上来源于参保人员所属统筹地区的医疗保险基金 。跨省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和清算过程中形成的预付款项和划拨跨省异地就医资金过程中发生的银行手续费、银行票据工本费不得在基金中列支 。预付金在就医地财政专户中产生的利息归就医地所有 。
第六条优化经办流程 , 支持医保电子凭证、社会保障卡等作为有效凭证,按照“就医地目录、参保地政策、就医地管理”的要求 , 提供便捷高效的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按规定将符合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支付政策的医疗费用纳入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 。医疗救助费用结算按救助对象户籍地医疗救助政策执行 。
第二章 范围对象
第七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办理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
 ?。ㄒ唬┛缡∫斓爻て诰幼∪嗽?nbsp;, 包括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等长期在参保省外工作、居住、生活的人员 。
 ?。ǘ┛缡×偈蓖獬鼍鸵饺嗽? ,包括异地转诊就医人员,因工作、旅游等原因异地急诊抢救人员以及其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 。
第三章 登记备案
第八条 跨省异地就医住院直接结算实行登记备案管理,跨省异地就医门诊费用直接结算无需备案 。参保人员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小程序或河北智慧医保小程序等多种渠道办理登记备案,也可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 。
第九条 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备案的,本人办理需持本人医保电子凭证或身份证;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持办理人身份证和就医人身份证 。
第十条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登记备案后 , 备案信息或参保状态未发生变更的 , 备案长期有效;原则上半年内不得再次变更就医地;确需到备案地以外就医的,按照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类型备案并执行相应待遇政策 。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后,有效期为1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