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廊坊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实施细则 河北廊坊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能用吗( 五 )


第四十六条 次月1日前 , 省级经办机构经国家跨省异地就医管理子系统下载生成《河北省跨省异地就医费用付款通知书》和《河北省跨省异地就医费用收款通知书》,并提交省级财政部门,申请跨省异地就医清算资金;各统筹区经办机构根据我省异地就医子系统清算数据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省内异地就医清算资金 。
第四十七条 各统筹区经办机构要在异地就医清算收、付款通知单下发5个工作日内,将用款计划提交财政部门 。同级财政部门对经办机构提交的用款计划审核确认无误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划款,并于划款后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经办机构反馈清算资金收、付款情况 。
第四十八条 原则上,当月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费用应于次月20日前完成申报并纳入清算,清算延期最长不超过2个月 。当年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费用,最晚应于次年第一季度清算完毕 。
第八章 审核检查
第四十九条 跨省异地就医医疗服务实行就医地管理 。就医地经办机构要将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纳入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范围,细化和完善协议条款,保障参保人员权益 。
第五十条 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按医保服务协议相关约定执行,涉及欺诈骗保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应按程序报请医保行政部门处理,并逐级上报国家级经办机构 。
第五十一条 就医地经办机构对定点医药机构违规行为涉及的医药费用不予支付,已支付的违规费用予以扣除,用于冲减参保地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费用 。对定点医药机构违反医保服务协议约定并处以违约金的 , 由就医地经办机构按规定处理 。
第五十二条 省级经办机构适时开展跨省异地就医联审互查工作,对各统筹区经办机构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考评 , 协调处理因费用审核、资金拨付发生的争议及纠纷 。加强跨省异地就医费用审核,建立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运行监控制度 , 健全医保基金运行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对跨省异地就医次均费用水平、医疗费用涨幅、报销比例等重点指标进行跟踪监测,定期编报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运行分析报告 。
第九章 业务协同
第五十三条 各级经办机构可依托国家跨省异地就医管理子系统业务协同管理模块等多种渠道发起问题协同,并按要求做好问题响应和处理 。
第五十四条 参保地医保部门对一次性跨省住院医疗总费用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疑似违规费用,可以通过国家跨省异地就医管理子系统提出费用协查申请 。申请费用协查时 , 需提交待协查参保人员身份证号码、医疗服务机构名称、住院号、费用总额等必要信息,以确保待协查信息准确 。
各统筹区医保部门每月26日通过国家跨省异地就医管理子系统下载费用协查申请汇总表,并通过本地医保信息系统进行核查 , 已生成申请汇总表的费用协查申请原则上不予修改或删除 。
就医地医保部门原则上需于次月26日前完成本期费用协查工作,并及时上传费用协查结果至国家跨省异地就医管理子系统 。遇有特殊情况确需延期办理的,自动记录至下一期 , 并记入本期完成情况统计监测 。协查结果分为“核查无误”和“核查有误”两类,如协查信息与实际信息不符,需填写“核查有误”的具体原因方能上传结果 。
参保地医保部门收到就医地医保部门返回的协查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在国家跨省异地就医管理子系统上进行确认 。对协查结果存在异议的,应及时与就医地医保部门进行沟通处理 。
第五十五条 问题协同遵循第一响应人责任制,各级医保部门在接收协同申请后即作为第一响应人 , 需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问题处理 , 根据实际情况标注问题类型 。各级医保部门可根据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业务协同问题的紧急程度 , 对特定参保人员的问题协同需标明参保人员身份信息,其中备案类问题需在2个工作日内回复,系统故障类问题需在1个工作日内回复,其他类问题回复时间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