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收养户口申请条件 收养子女户口登记办法


宿迁收养户口申请条件 收养子女户口登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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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公民个人依照《收养法》相关规定 , 个人依法收养且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收养人可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公民私自收养,但不符合收养相关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抚养(助养)人为被抚养(助养)人按规定到本地社会福利机构登记集体户口,不得为被抚养(助养)人办理家庭户口收养登记 。
【宿迁收养户口申请条件 收养子女户口登记办法】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由该机构到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
申报材料:
公民依法个人收养且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收养人可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并提供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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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由该机构到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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