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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市,江苏、浙江、安徽省全域内出生并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四地户籍居民 , 随父或随母在长三角区域家庭户内申报出生登记的新生儿,其父(母)可在实际居住地向公安机关提出跨省(市)新生儿入户申请 。
符合办理条件的,即可签署《长三角跨省(市)新生儿入户承诺书》,留存邮寄信息及联系方式并提交办理材料原件 , 主要包括:
①新生儿父、母《居民身份证》;
②新生儿父、母《居民户口簿》;
③新生儿父或母《结婚证》;
【南京办理异地户籍新生儿入户材料 南京异地户口迁入】④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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