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文成县户口迁入规定 温州市户口迁入规定


温州文成县户口迁入规定 温州市户口迁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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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成县户口迁入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省、市有关户籍制度改革精神和《文成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政发〔2016〕104号) , 为扎实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和调整本县户口迁移政策,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公民申请户口迁入文成县范围适用本规定 。
国家、省、市对落户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条 公民的户口迁移,遵循经常居住地登记、人户一致和整户迁移的原则,实行条件准入制 。
第四条 户口迁入县内分为人才引进落户、亲属投靠落户、居住社保(就业)落户、政策性落户四种类别 。
第五条 因符合本规定迁入户口的,除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大中专学生毕业迁回、其他类型迁入应落户城镇地区,如落户农村地区的,需要提交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县城镇地区无合法所有权房屋证明 。
县内乡镇之间的迁移,城镇地区迁入农村地区的,除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大中专学生毕业迁回、需提交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县城镇地区无合法所有权房屋证明 。
第二章 人才引进落户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经核准可办理人才引进落户 。
(一)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ABCDEFG类人才;大专(含技工院校技师班)以上学历、初级以上职称、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的人员,可在县内城镇地区先落户后择业 。以上人员可凭下列材料,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
1.迁移人(含随迁人员,下同)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落户地证明(单独立户的落户,需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投靠亲友的,需提供迁入地房屋权属证明、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户主同意落户证明;落户单位集体户的,需提交单位同意落户证明,挂靠人才集体户的,提交人才办同意落户证明,下同);
3.随迁人员关系证明;
4.ABCDEFG类人才落户需提供县委人才办出具的分类人才认定证明(已实现信息共享的,可通过共享数据进行核验,下同);大专(含技工院校技师班)以上学历、初级以上职称、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的人员落户,需提供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或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
(二)前列之外的下列人员,可以在就业地落户 。
1.经县委人才办认定的创新团体和创业项目人员 。
2.获得县级科技部门认定的地县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完成人 。
3. 经县人力社保认定的急需紧缺人才、紧缺工种技能人才 。
4.其他经县级职能部门核准并经县委人才办同意引进的人才类人员 。
以上人员可凭下列材料 , 向就业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
1.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落户地证明;
3.随迁人员关系证明;
4.录用(聘用)证明、任命文件或者劳动合同;
5.资格或者学历认定的证明材料:
(1)属创新团队和创业项目成员的,凭县委人才办出具的认定证明;
(2)获得县级科技部门认定的地县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完成人,凭县科技局出具的认定证明;
(3)属急需紧缺人才、紧缺工种技能人才的,凭县人力社保局出具的认定证明;
(4)其他由乡镇党委政府或县级职能部门核准并经县委人才办同意引进的人才类人员 , 凭相关批准文件 。
第三章 亲属投靠落户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 经核准可办理亲属投靠落户 。
(一)父母一方为县内家庭户口的 , 其未成年子女可凭下列材料 , 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