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文成县户口迁入规定 温州市户口迁入规定( 五 )


不具备前款条件的 , 可在被录(聘)用单位集体户、社区集体户或者同意被投靠的亲友户内落户 。
第十五条 按照本规定迁入户口的人员,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可随迁落户 。
迁入地房屋已被拆除的,不予办理立户、挂靠迁入等登记(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出生登记及大中专学生毕业迁回除外) 。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所指合法稳定住所 , 是指公民本人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或者由政府提供给公民使用的具有使用权的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已经实际居住已备案租赁私房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指的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执照 , 且依法进行就业登记、参加工作所在行政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指直系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本规定所指“未成年子女”包括未满18周岁的子女、全日制在校成年未婚子女和无独立生活能力成年未婚子女 。本规定所指年限是指连续年限;本规定所称“以上” “未超过”,均包括本数 。
第十九条 申请人提供的落户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 。存在欺骗、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已经落户的,予以注销并通知其在原迁出地恢复户口 。
第二十条 对具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等违法犯罪嫌疑、需要接受调查处理的人员等情形应当暂缓办理户口迁移 , 由当地国家安全部门和公安机关等相关单位调查核实后决定是否准予迁移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01月01日起施行,《文成县户口迁入暂行规定》(文政办〔2019〕9号)同时废止 。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