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附件3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附件3

文章插图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电动自行车登记工作,根据《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登记,适用本规定 。电动自行车登记不收取费用 。
第三条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电动自行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
设区的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具体工作 。
设区的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政务服务点、公安派出所等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 。
经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的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以及警邮﹑警保、警银合作服务点等,可以根据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委托代办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 。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当场登记并发放号牌,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依法不予登记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
第五条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应当如实提交规定的证明凭证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证明凭证的真实性负责 。
第六条设区的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的地点﹑名称及联系方式 。
第七条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应当使用全省统一的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实行电子化管理 。
第二章注册登记
第八条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现场交验电动自行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凭证或者其他来历合法合规证明;
(三)电动自行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且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
第九条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应当审查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对强制性产品认证信息,核验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名称﹑品牌、型号、整车编码、电动机编码、出厂日期、车身颜色等,以及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信息,符合规定的,录入登记管理系统,生成电子行驶证,为单位或个人自用的电动自行车发放绿色正式号牌;为快递外卖、互联网经营单位营运的电动自行车发放黄色正式号牌 。
第十条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应当在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中登记以下内容:
(一)号牌号码;
(二)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地址和联系方式;
(三)生产企业名称、品牌﹑型号、整车编码、电动机编码、出厂日期、车身颜色等;
(四)注册登记日期;
(五)使用性质 。
第十一条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一)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三)来历证明、产品合格证与电动自行车不符的;
(四)属于拼装﹑非法改装的;
(五)整车编码、电动机编码缺失或者无法辨认的;(六)属于被盗抢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
第三章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一)所有人信息变更的;(二)更换车架、动力装置的;(三)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登记事项错误,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提出更正申请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核实后及时更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