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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湖北省开始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根据省人社厅统一部署,湖北省集中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已经建成(以下简称省集中系统),2021年12月宜昌市接入新系统上线运行 。
问题1:“省集中”系统上线后,养老保险基数申报缴费如何办理?
答:用人单位每年7月1日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本社保年度职工缴费工资基数 , 还须按月通过网申系统或向经办机构申报本月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生成社保费应缴认定单,在规定的期限内(10个工作日)完成社会保险费缴纳 。逾期未缴的,该月核定信息作废,需重新申报 。如跨月的,视为欠费补缴,按日计征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及利息 。单位没有发生人员增减变化 , 也需要按月申报缴费 。
问题2:“省集中”系统上线后 , 企业养老保险历史欠费如何处理?
【宜昌养老保险省信息系统统筹相关问答 宜昌市人社局养老保险科电话】答:用人单位未按月缴费的 , 自次月1日起,按日计征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和利息 。滞纳金金额不超过欠费金额(1倍封顶) 。系统上线当月和次月为上线过渡期,过渡期内对欠费暂不计征滞纳金和利息,过渡期后开始计征 。
问题3:“省集中”系统上线后 , 企业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如何规定?
答:1995年12月31日前,缴费基数为申报补缴当年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标准,按照5%缴费比例进行补缴核定,不征收滞纳金、个人帐户利息,补缴资金并入统筹基金 , 相应时段计算视同缴费年限 。
1996年1月1日之后,缴费基数为对应时段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根据补缴职工的实际工资确定,其中2016年4月30日前按照28%缴费比例(其中单位20%,个人8%)进行补缴核定,2016年5月1日之后按照单位历年缴费比例进行补缴核定,补缴基数记录在历年对应时段(记录到月),记发基本养老金时按对应年度的平均工资计算实际缴费指数 。
1996年1月1日之后开始征收滞纳金、个人帐户利息,其中1996年1月1日—2011年6月30日的补缴金额自2011年7月1日起按日征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 2011年7月1日之后的补缴金额自缴费所属期次月起按日征收万分之五滞纳金,滞纳金按补缴费额(含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1倍封顶,全部并入统筹基金,1996年1月开始按补缴基数的8%补建个人账户,并按历年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算应补缴的利息,利息并入个人账户 。
申请人因故不能缴足全额补缴时段的,按照从后往前的时间顺序补缴相应时段 。用人单位存在的,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比例共同承担(其中个人账户利息和滞纳金由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已不存在的,由个人全部承担 。
问题4:“省集中”系统上线后,养老保险退费政策如何规定?
答:个人终止养老保险关系退费:缴费不满15年、出国定居、移居港澳台 , 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可以自愿选择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个人缴费划入统筹的部分不予退还 。
单位退费:按单位正常应收数全额征收,发生的退费直接退还参保单位(收支两条线) 。
问题5:“省集中”系统上线后,省内跨区域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如何办理?
答:参保人员
在省内跨区域流动就业的,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待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确定待遇领取地,由待遇领取地归集缴费记录;
跨省流动就业的,按国家规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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