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崇明区区筹公租房管理办法 崇明公租房管理中心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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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崇明区区筹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政策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为进一步做好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供应管理工作 , 根据《上海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房规范〔2021〕5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区区筹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本区行政区域内 , 由各类投资主体投资建设,通过区发展改革、规划资源、财政、建设管理、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等相关部门认定 , 按略低于市场水平的租金价格,向规定对象有期限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
第二条 (管理部门)
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集和供应的实施管理 。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是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发展改革、规划资源、财政、建设管理、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管理工作 。区住房保障和修缮管理事务中心为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下属事业单位,具体负责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工作 。
第三条 (运营机构)
区筹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筹措、供应和租赁管理,由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实施;其他投资主体筹措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供应,可成立相应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负责实施 , 也可委托其他依法成立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负责实施 。
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和其他依法成立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统称为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 。
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按公司法有关规定组建、具有法人资格、采取市场机制进行运作 , 以保本微利为营运目标,着重体现公共服务的功能,原则上实行自主经营、统筹收支,但区政府另有规定的 , 按规定执行 。
第四条 (建设规划)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住房建设计划由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会同区发展改革、财政、规划资源等部门,结合本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镇化进程、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家庭人口结构以及公共租赁住房需求情况编制,统筹安排,合理布局 , 以商品住房配建等方式为主,确定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规模和实施计划,纳入本区域住房发展专项规划 。
第五条 (房源筹措)
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可利用多种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一是商品住房中配建;二是集中新建;三是从其他保障性住房中经规定程序批准转化;四是改建闲置的非居住房屋;五是收购或代理经租闲置的存量住房 。
第六条 (设计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主要为成套小户型住宅或集体宿舍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要综合考虑住宅使用功能与空间组合、居住人口等要素,合理确定套型比例和结构 。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 应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公共租赁住房出租的房屋条件、居住使用人数和人均承租面积标准,应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和《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规定 。公共租赁住房在使用前应进行装修,并可配置必要的家具和家用电器等设备,公共租赁住房装修方案报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备案 。
第七条 (权属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 , 投资者权益可按有关规定依法转让,并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要求负责落实申请审核、统筹供应和房源管理 。以公共租赁住房名义取得土地的,不得变更土地用途 。以公共租赁住房立项的,项目建成后由投资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申请房屋权属登记,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在登记簿上注明“公共租赁住房”字样,不得办理分户产权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