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崇明区区筹公租房管理办法 崇明公租房管理中心电话( 三 )


(二)单身人士申请合租的,原则上按一居室1人的标准配租,即:2人可合租一套二居室,3人可合租一套三居室,依此类推;
(三)家庭可租赁一套一居室或多居室;
(四)拆套使用的,应按照《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
第十二条 (租赁价格)
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应委托专业估价机构对市场租金进行评估 。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根据评估结果 , 结合供需状况,按照略低于市场租金水平 , 制定租金定价方案,报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备案后实施 。在租赁合同期限内,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不可单方面调整租赁价格 。
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应结合市场租金水平和供需情况变化 , 建立租金动态调整机制,调整方案应报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备案后实施 。
其他投资主体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委托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负责实施的,双方应协商一致,按规定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定价方案,报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备案后实施 。
第十三条 (租赁服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服务和管理可由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自行实施 , 也可委托专业机构实施 。出租单位应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手续 。单位集体租赁的,出租单位应与用人单位签订租赁合同 , 并与入住保障对象签订居住使用协议作为租赁合同附件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2年 。合同到期后承租人、居住使用人仍需继续享受保障的,应提前3个月向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或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机构提出申请,重新进行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续租 。一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包括单身人士和家庭)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总年限累计不超过6年,总年限期满后,针对租赁需求不足的项目,市场租金过渡性居住年限可适当放宽至5年 。
第十四条 (供后管理)
对承租人、居住使用人发生将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借、转租、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或违反物业管理规约拒不整改等违规行为,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可与其解除租赁合同 。对发生在公共租赁住房中的违规行为 , 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应当及时向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和区城管执法部门报告,相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应加强对违规违约行为的技术管控,发展应用智能门禁 。
第十五条 (租金结算)
承租人应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提取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租金 。承租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有关规定,向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发放相应的租金补贴,租金补贴可直接支付给出租单位 。单位集体承租的,应配合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建立租金支付或租金汇集交付制度 。
第十六条 (维修资金归集和使用)
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应参照《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规定归集和使用维修基金 。
第十七条 (监督管理)
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是本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监督管理部门,区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房规范〔2021〕5号)规定履行相关监督管理职责 。
第十八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
第十九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崇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沪崇房管〔2017〕70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