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宁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 四 )


(三)征收项目补偿实施方案中明确的征收安置房最小户型不动产权证书证载建筑面积超过55平方米的,超出面积部分可由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按征收安置房申购价格购买;无能力购买超出面积部分的,可与项目建设单位按份共有该套征收安置房的产权 。
(四)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放弃申购征收安置房且获得的房地产评估价格低于55万元的 , 征收补偿款补足至55万元;符合货币安置奖励费有关规定的,在55万元基础上计算货币安置奖励费 。
九、关于房地产交易案例查询的规定
征收决定作出后 , 住房保障和房产、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依照区房屋征收部门的查询申请,提供征收项目周边房地产交易案例,案例内容应包括交易地址、房号、楼层、交易时间、交易价格、交易面积等情况 。
十、附则
本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南京市江宁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江宁政发〔2017〕350号)同时废止 。在此之前已发征收决定的征收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