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插图
执行异议复议的规定是: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
【执行异议法律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发起人的法律责任是怎么样的
- 贷款执行利率是什么意思
- 股东未出资的法律责任
- 关于离婚后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
- 执行标准GB和Q开头的区别
- 恶意差评怎么法律处理
- 在法律上借条和欠条的区别
- 法律上的借条和欠条都有哪些区别?
- 农村安置房转让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 欠条与借条在法律上的区别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