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生育保险一次性营养补助标准最新消息
关于调整全市生育保险一次性营养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分局),各功能区医保工作机构 , 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扬府规〔2014〕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 现就调整全市生育保险一次性营养补助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育保险一次性营养补助计发标准 , 按上一年度本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05794元的2%执行(取整数),即为2116元 。
二、执行时间为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请各地、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 保障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按时、足额享受待遇 。
扬州市医疗保障局
【扬州生育保险一次性营养补助标准最新消息】202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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