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办法 济宁市经济适用房买卖规定


济宁市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交易行为,维护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 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济宁市任城区、兖州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辖区内的经济适用住房交易,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房产管理局具体负责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工作 。
财政、国土资源、地税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的有关工作 。
第四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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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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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取得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不满5年确需转让的,政府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原购买价格予以回购 。
回购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支付 。
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向符合申请租住条件的家庭或人员出租 。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回购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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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面申请;
2、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
3、房屋所有权证;
4、经济适用住房共有人身份证、户口簿;
【济宁市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办法 济宁市经济适用房买卖规定】5、按照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
 ?。ǘ┦蟹坎芾砭侄陨昵氩牧辖猩蠛? ,经审核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回购条件的,与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签订购房协议,并按照协议支付回购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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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回购经济适用住房依法免征契税和各项房产交易行政事业性收费 。

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自取得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之日起满5年,并缴纳政府收益价款后 , 方可办理房屋完全产权手续 。
第十条将经济适用住房变更为完全产权的商品住房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ㄒ唬┚檬视米》克腥ㄈ顺忠韵虏牧舷蚴蟹坎芾砭痔岢錾昵? ,填写房屋完全产权申请审核表:
1、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
2、结(离)婚证书或婚姻状况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
5、申请购买该经济适用住房时的家庭成员出具的同意上市交易证明,家庭成员中如有死亡的,应提交死亡证明;
6、按照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
 ?。ǘ┦蟹坎芾砭侄陨瓯ú牧辖泻瞬?,符合条件的,出具政府收益价款计算表;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办理房屋完全产权手续的书面通知,并告知理由 。
 ?。ㄈ┓咸跫?,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交纳政府收益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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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缴纳的政府收益价款计算方式为:(税务部门核定的同区位普通商品住房交易计税单价—经济适用住房原购买单价)×50%×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 。
第十二条政府收益价款由市房产管理局代收,存入市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实行专户管理 。主要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回购、小区基础设施维修及后期管理工作 。

第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变更后,成为完全产权的商品住房的 , 其土地性质应标注为出让 。
第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共有权人死亡、离婚析产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且购买时间不足5年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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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ǘ┓坎坛腥嘶蚶牖槲霾ㄋ腥瞬环暇檬视米》勘U咸跫? ,应按原购房价格将继承或析产取得的经济适用住房交政府回购或缴纳政府收益价款,办理房屋完全产权手续 。政府收益价款计算公式为:(税务部门核定的同区位普通商品住房交易计税单价-经济适用住房原购买单价)×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 。
第十五条取得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不满5年的购买人,因购买、继承、受赠获取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将其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按原购买价格交由政府回购或缴纳政府收益价款取得完全产权 。政府收益计算公式:(税务部门核定的同区位普通商品住房交易计税单价-经济适用住房原购买单价)×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 。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市房产管理局依法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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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ㄋ模┮孕榧俨牧掀壕檬视米》康? ,经查实拒不退还的 。
第十七条2007年11月19日前(含当日)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进行交易的,按照《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鲁财政综字〔2000〕10号)房屋出售总价款的1%补缴土地出让金 。2007年11月19日后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进行交易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
第十八条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企业集资合作建房,其交易管理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
第十九条政府收益价款包括土地出让金,免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房屋增值收益 。
第二十条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一条各县(市)经济适用住房的交易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5年11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1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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