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抗辩权包括哪些


【民事诉讼抗辩权包括哪些】一、不安抗辩权 ,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 ,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 , 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 , 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 ,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 ,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 当事人互负债务 , 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 , 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 , 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
三、先履行抗辩权 ,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 当事人互负债务 , 有先后履行顺序 ,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 , 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 , 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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