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定的种类
行政裁定的种类具体如下:
一、裁定不予受理 。
二、裁定驳回起诉 。
三、裁定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 。
四、裁定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
五、裁定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六、裁定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
七、裁定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
八、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
九、裁定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 , 应当登记立案 。
【行政裁定的种类】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 , 应当接收起诉状 , 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 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 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 。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原告对裁定不服的 , 可以提起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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