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普通条款包括哪些类型

【合同的普通条款包括哪些类型】
合同条款是当事人合意的产物 , 合同内容的表现形式 , 是确定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根据 。
合同的普通条款 , 是指合同主要条款以外的条款 , 包括以下类型:
(一)法律未直接规定 , 亦非合同的类型和性质要求必须具备的 , 当事人无意使之成为主要条款的合同条款 。
(二)当事人未写入合同中 , 甚至从未协商过 , 但基于当事人的行为 , 或者基于合同的明示条款 , 理应存在的合同条款 。
(三)特意待定条款 。这是当事人有意将其留待以后谈判商定的 , 或者由第三人确定 , 或者根据具体情况加以确定的合同条款 。它不妨碍合同的成立 。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 , 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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