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产检假规定


上海市产检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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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劳动法上 , 对于在身处职场的准妈妈来说 , 是最为关心的一个问题 , 这不仅仅是关乎准妈妈们的福利 , 也是给在职场的准妈妈们一个保障 。那么 , 上海市产检假怎么规定的呢?
1、根据国家劳动法的规定 , 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安排生育的女职工 , 其产假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
2、正常分娩者 , 给予产假九十天 , 其中产前要求安排适当天数休息的 , 休息天数计算在九十天产假之内 。
3、提前分娩或超期分娩的 , 均按九十天计算 , 难产或双生以上的 , 增加产假十五天 。
4、根据相关规定 ,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 , 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即只要是正常必要的产检 , 都应该计入劳动时间 。用人单位不能按病假、事假、产假、旷工等来算 。
5、怀孕第1—6个月 , 可享受1天假期 , 用于妊娠确认 , 申请生育指标 , 以及生产培训等 。
6、怀孕第6和第7个月 , 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 。
7、怀孕第8个月 , 可享受2天假期 。怀孕9个月以上 , 可享受4天假期 , 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
【上海市产检假规定】8、其中 , 上海劳动法规定 , 孕期女职工如果产检为半天 , 算作正常出勤 , 支付全额工资 。
而产假包括:98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 领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是国家补贴给企业 , 用来发放产假期间工资的 , 但它的计算方法与公司在社保处的申报工资基数有关 , 所以实际中的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并不相等 , 所以有规定: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 , 就高领取 。
劳动法中没有统一规定产检假的次数和天数 , 产检假是按医嘱来进行 , 只要是医生认为有必须检查就必须检查 ,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相关的便利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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