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京审判:最终的判决,东京审判被告


东京审判:最终的判决,东京审判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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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审判简介
1946年1月19日至1948年11月12日,在日本东京对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日本首要战犯进行国际审判,这就是东京审判 。
东京审判:最终的判决,东京审判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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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6年1月19日,远东盟军最高统帅部根据莫斯科会议的规定发表了特别通告,设置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同时颁布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其内容与英、美、苏、法4国在伦敦签署的《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基本相同 。
由11国检察官组成的委员会于1946年4月29日向法庭提出起诉书,被告共28人,除3人已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外,实际受审25人 。起诉书控告被告犯有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 。
1948年11月12日,法庭宣布判处东条英机、广田弘毅、土肥原贤二、板垣征四郎、松井石根、武藤章、木村兵太郎绞刑,木户幸一等16人无期徒刑,东乡茂德判处20年徒刑,重光葵被判处7年徒刑 。7人判处绞刑,于1948年12月23日在东京巢鸭监狱执行 。
【东京审判:最终的判决,东京审判被告】这次审判论定日军入侵并占领南京是事先预谋的罪恶,在日军占领南京后六个星期内,南京及其附近被屠杀的平民和俘虏,总数达30多万人 。日军在占领南京期间对南京进行了强奸、抢劫、毁房屋等战争行为 。这次审判确认侵略战争是国际法上的犯罪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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