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 受欺诈订立的合同原告方不要求撤销仅仅要求赔偿损失成立吗

【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 受欺诈订立的合同原告方不要求撤销仅仅要求赔偿损失成立吗】法律分析: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但有些合同吧,受欺诈的人继续履行更有利,因此法律允许受欺诈的人保留合同履行的利益,仅仅要求对方赔偿合同订立时的差价损失 。

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 受欺诈订立的合同原告方不要求撤销仅仅要求赔偿损失成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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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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