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慈的学术内容( 二 )


 
其三,“诸验复之类应差官者,差无亲嫌干之人”,这规定了为官者的回避制度 。 “大狱讼者,所以平曲直,雪冤枉也 。 若有财者胜,无财者负,有援者伸,无援者屈,豪强得志,贫弱衔冤,岂国家之福耶?愚愿士大夫司听断者,持平如衡,事事至公如鉴,天下何患不太平?此句反映宋慈的稳定思想,事事至公,则天下稳定 。
 
另外,律法规定官员三年一易,且不可在家乡任职,这对于防止司法活动中亲嫌、故旧、仇隙关系的干扰起到了很好的防范作用 。
 
宋慈反复强调检验案件,事关人命,“当是任者,切以究之”!他在书中写道,检验官在接到检验公文之后,为防止奸欺,切“不可接见在近官员、秀才、僧道”,因为这些官员、秀才、僧道等在地方上有一定势力,上能通官府,下能聚集民众,一旦参与颠倒案情之事,将对探明案情真相极为不利 。
 
除了对尸、伤及现场进行认真仔细的勘验,检验官要重视对现场周围以及相关人员的调查和访问,只有把各方因素综合思量之后,方能获取正确而有效的证据,以使得自己的检验结果得到印证,探明案件真相 。
 
要成为一个合格、出色的检验官,宋慈认为至少要有两个绝招:一为尸、伤等检验的技术,二为综合素质的考量 。 且后者更为要紧 。
 
宋慈“博采近世所传诸书”,“会儿粹之,厘而正之”,加上多年实践经验,“增以己见”,终写成《洗冤集录》 。 他四任提点刑狱司,以身作则,慎重狱事,正如其所言,他真正做到了“独于狱案,审之又审,不敢萌一毫慢易心” 。 宋慈提出了一个合格法官的普世标准—洗冤泽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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