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慈的学术内容
宋慈,字惠父,汉族,建阳(今属福建南平)人,南宋法医学家 。 幼受学于父,10岁从学建阳学者、朱熹高弟吴稚,并得吴稚同窗黄干、李方子等指教 。 开禧元年(1205年)入太学,拜太学博士真德秀为师 。 著有《洗冤集录》五卷,是中国第一部系统的法医学专著,也是世界最早的法医学专著,广传国内外,对于法医学的发展有重大贡献,因而被尊为“世界法医学鼻祖” 。
· 学术内容
一、证据的首要位置
南宋官府为探明案情真相,将证据摆在首要位置:“遇有死者,必根究其所以致死”;人命之案,须查获凶器;凶手定罪,须查获尸体;尸体检验,须查验到致命伤,否则不易结案,便为疑案 。 “大辟之狱,自检验始 。 ”在“慎刑”的指导思想下,以有无犯罪事实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成为司法实践中的准则,而犯罪事实又必须以充足的证据作为根据,是所谓“旁求证左,或有伪也;直取证验,斯为实也” 。
宋慈在书中一再强调以查找证据为目的的检验勘查工作当慎之又慎,举一例视之 。 由于致命伤的检验对加害人的定罪量刑关涉甚重,宋慈强调检验中定要仔细勘验,“凡伤处多,只指定一痕系要害致命”;倘若是聚众斗殴,“如死人身上有两痕,皆可致命,此两痕若是一人下手,则无害;若是两人,则一人偿命,一人不偿命,须是两痕内,斟酌得最重者为致命 。 ”然而,如果两个人同时刺杀、同时打击,要定哪个对致命伤负主要责任,就比较困难了 。 想到这一层,宋慈的考虑才算是完备 。
“牢狱用刑以求取口供”,中国传统社会向来重视口供的采集 。 口供固然重要,但这种获得口供的非法手段早就被世人唾弃,更何况“证以人或容伪焉”,宋慈认为须“多方体访,务令参会归一,切不可凭一二人口说,便以为信”,且“告状者切不可信,须是详细检验,务要从实”,这一方面是因为“证以物必得实焉”,另一方面是不能听从一面之词,以防其中有弊 。
不轻信口供在当时律法中亦有体现,即使罪犯招供,也要查出证据;反之,即使罪犯不招供,在物证确凿的情形下,亦可定罪判刑,一切须“据状断之” 。
时间不可能穿越到过去,案情不可能“情景再现”,故所谓的“真相”并不能得到百分之百的还原,但是检验勘察,事关人命,必须将事后检验之事充分做到位,使之不断接近百分之百的真实,还事实以真相 。
二、良吏的重要性
如何将检验之事做得充分、到位呢?除认识到证据的重要性外,宋慈认为主要取决于为官者 。 “吏不良,则有法而莫守”,这是当时统治阶级一直坚守的执政信念 。 他给今人的启示是:相对于程序规则和证据规则而言,司法的组织规则更重要 。 法官不良,再好的程序和实体法有什么用呢?
法令是如何谨慎的呢?宋慈在书中提及诸多,此处挑选几点言之 。
【宋慈的学术内容】其一,差文官 。 由于武官“更历未深”,若再碰上“仵作之欺伪,吏胥之奸巧”,将会使案件变得模糊不清、扑朔迷离,从而难以查究 。 “如边远小县”,实在缺文官,“复检官权差识字武官” 。
其二,事必躬亲,不得专任吏胥 。 北宋时期太宗曾对宰相说:“颇闻台中鞫狱,御史多不躬亲,垂帘雍容,以自尊大 。 鞫按之任,委在胥吏,求无冤滥,岂可得也?”宋慈在《条令》中亦称“不亲临视”者,当“以违制论” 。 事必躬亲要求检验官必须仔细审察、判别、监督,以防发生误验、漏验之事及仵作、吏胥作弊等,而非仅仅在场遥遥相望,甚至“掩鼻而不屑” 。 “事必躬亲”就是司法亲历性的古代版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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