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拘传法条有什么
刑事诉讼法拘传法条有以下内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 ,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
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 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
【刑事诉讼法拘传法条有什么】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 , 经出示工作证件 , 可以口头传唤 , 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 , 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 ,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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