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轻轨规划拆哪里( 二 )


适度发展城市轨道交通 。 城市轨道交通包括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等,主要服务城市中心城区和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重点地区 。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应当合理选择系统制式、敷设方式,严禁以市政配套工程、工程试验线、旅游线、市域(郊)铁路等名义违规变相建设地铁、轻轨项目 。
申报条件
申报建设地铁的城市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应在300亿元以上,地区生产总值在3000亿元以上,市区常住人口在300万人以上 。
申报建设轻轨的城市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应在150亿元以上,地区生产总值在1500亿元以上,市区常住人口在150万人以上 。
投资控制
建设规划期限一般为5—6年,规划项目资本金比例不低于40%,政府资本金占当年市本级和市辖区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比例一般不超过5% 。 强化投资估算约束作用,加强全过程投资控制,有效降低工程总投资 。
设计标准
初期建设线路正线长度一般不小于15公里,单条线路长度不宜大于35公里,最长交路运行时间不宜超过1小时,旅行速度达到最高运行速度的45%—50%为宜、且不宜低于35公里/小时 。 拟建地铁、轻轨线路初期客运强度分别不低于每日每公里0.7万人次、0.4万人次,远期客流规模分别达到单向高峰小时3万人次、1万人次 。
线路选址
线路应结合城市空间形态,沿主要客流通道敷设,以服务通勤客流为主,覆盖支撑大型客流集散点,分担公交客运较大的比重 。 限制地铁绕行服务个别待开发区域,杜绝地铁向外围无限延伸,支线长度不宜过长,接轨点应当设站 。 对穿越城市中心的超长线路,应当根据不同区间客流特征,合理确定线路起讫点、车站、换乘点、站间距 。
敷设方式
中心城区人口密集的建成区,宜采用地下敷设方式,按照沿线每平方公里职住人口3万人以上控制;城乡接合部或城市新开发区域,宜采用高架敷设方式,按照沿线每平方公里职住人口1.5万—3万人控制;城市郊区或城市待开发区,不宜修建地铁,支持修建市域(郊)铁路 。
服务人口5万人以上可设地铁站,规划人口5万人以上可预留车站 。
充分利用既有铁路公交化开行市域(郊)列车 。 结合城市空间布局优化和铁路枢纽功能调整,鼓励具备条件的城市内部铁路功能合理外迁,充分挖掘和释放运力,积极创造条件开行通勤列车 。 支持通过优化运输组织、补强既有铁路、改扩建局部线路、改造站房站台、增建复线支线及联络线、增设车站等方式,公交化开行市域(郊)列车 。
结合铁路枢纽总图规划调整,支持杭州、宁波等四大都市区货运功能外迁,对既有普速铁路设施进行更新、改造和利用,支持公交化开行市域(郊)列车 。
结合城市群产业带高速铁路建设,释放城市间既有普速铁路运输能力,公交化开行市域(郊)列车 。 支持对既有铁路进行电气化改造、车站加密、客运服务设施提升等,适应通勤、商务客流需要 。
支持属地政府与铁路企业协商合作,通过优化运输组织、委托企业运营等方式,在既有高速铁路上开行具有地方特色的通勤列车 。
强化风险管控,拓展融资渠道
加强债务风险管控
进一步加大财政约束力度,严格控制新增债务、有序化解存量债务,严禁通过融资平台公司或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名义违规变相举债 。
对举债融资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未落实偿债资金来源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核准);对列入政府债务风险预警范围的城市,暂缓审批(核准)新项目 。 运营企业负债率超过70%的,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债务,并暂缓开工建设新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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