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强制关闭哪些企业( 二 )
土小企业大多建在乡镇、农村 , 而且大多是所在镇、村的“财柱子” , 经济利益关系自然衍生的地方保护 , 是关停取缔土小企业的主要障碍之一 。 因此 , 实行土小企业乡镇管理责任制 , 从基层抓起 , 同时施以严格的行政责任追究是解决土小企业污染的有效手段 。 当然 , 地方环保部门还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 形成双管齐下的管理态势 , 防止土小企业的污染反弹 。
属淘汰工艺、土小企业近几年来 , 出现了一些小选矿、小钢渣处理等污染较重、规模较小的企业 , 没有明确列入十五土(小)和新六小范围 , 在关停取缔过程中有很多地方感到无法可依 。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 国家禁止新建无水污染防治措施的小型化学制纸浆、印染、染料、制革、电镀、炼油、农药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 。 有关部门应当据此或其他相关环保法律在土小企业范围界定上予以拓展 , 进一步明确土小企业范围 , 为关停取缔土小企业提供法律依据 。
一是环境法律、法规仅授予环保部门对违反“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企业责令停产权力 , 而停产的处罚执行起来又比较困难 。 法律没有规定建议工商部门吊销或者暂扣停产企业营业执照 , 环保部门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法院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困难 , 而且行政处罚案件从立案、处罚到执行时间拉得过长 , 严重影响环境管理工作 。
【政府强制关闭哪些企业】同时 , 因环境执法队伍力量薄弱 , 执法环境不理想等亦导致执法不到位 。
我公司是政府强制关闭的企业.现要求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我们职工有没有注意的问题? 人民政府决定关闭其企业 , 那么吊销执照 , 只有市场监督局这个水货有这个权利
企业在哪些情况下政府可以勒令其停止经营? 企业经营者实施了严重的违法行为 , 做成严重的后果以及在经营中严重危及威胁人身安全 , 政府都会勒令停业整改 。
当地人民政府决定关闭发生企业的企业,谁可以吊销执照? 你好 ,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 劳动合同终止 。 此种情形下 ,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政府关闭污染企业的程序是什么 有严重违法情况;污染严重 , 影响到附近居民正常生产生活;证照不齐 , 偷税漏税;国家另行规定的各种15小企业
政府部门以通知形式停止企业停止经营合法吗? 对策建议:1、完善综合管理机制 。 一是建立严格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 。 目前 , 建设项目审批涉及部门不少 , 但各部门审批时执行的基本都是本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 , 而这些法律法规在建设项目审批方面大多没有把环保审批作为前置条件 , 因此依法审批重污染项目的现象屡屡发生 。 国务院近几年出台的关于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 虽然明确提出在项目审批上实行综合决策 , 落实环保一票否决制 , 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项目其他有关部门一律不能审批 , 但由于没有明确的监督和惩处法 , 对其他部门约束力较弱 。 因此 , 建立严格审批程序 , 把前项审批作为后项审批的前置条件 , 并制定相应的监督和惩处法是预防新的重污染项目的重要措施 。 二是进一步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 , 建立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 充分调动各职能部门的法律法规资源 , 自觉履行法定职责 , 加大对土小企业的打击力度 。 2、进一步完善管理体制 , 下沉环保执法力量 , 防患于未然 。 当前我国环保执法以“块”为主 , 地方环保部门作为同级政府的组成部门 , 在人、财、物上受制于地方政府 , 而上级环保部门只是负责业务指导 , 地方保护的难题难以破解 。 因此要抓好改变土小企业污染控制 , 就必须改进现在的管理体制 。 我国有些省份在搞省以下环保部门垂直管理试点 , 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 应该认真总结 , 加速推开 。 同时 , 在环保执法队伍人配置上 , 应适当改变“人员倒挂”的现象 , 重点充实市、县、镇级环保执法队伍 , 加大现场监管力度 , 及早发现和预防土小企业污染反弹等环保违法行为 。 3、实行土小企业目标责任制管理(辖区负责制) , 把管理责任落实到乡镇政府 。 土小企业大多建在乡镇、农村 , 而且大多是所在镇、村的“财柱子” , 经济利益关系自然衍生的地方保护 , 是关停取缔土小企业的主要障碍之一 。 因此 , 实行土小企业乡镇管理责任制 , 从基层抓起 , 同时施以严格的行政责任追究是解决土小企业污染的有效手段 。 当然 , 地方环保部门还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 形成双管齐下的管理态势 , 防止土小企业的污染反弹 。 4、进一步明确土小企业范围 。 属淘汰工艺、土小企业近几年来 , 出现了一些小选矿、小钢渣处理等污染较重、规模较小的企业 , 没有明确列入十五土(小)和新六小范围 , 在关停取缔过程中有很多地方感到无法可依 。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国家禁止新建无水污染防治措施的小型化学制纸浆、印染、染料、制革、电镀、炼油、农药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 。 有关部门应当据此或其他相关环保法律在土小企业范围界定上予以拓展 , 进一步明确土小企业范围 , 为关停取缔土小企业提供法律依据 。 5、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 , 赋予环保部门强制执行力 。 一是环境法律、法规仅授予环保部门对违反“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企业责令停产权力 , 而停产的处罚执行起来又比较困难 。 法律没有规定建议工商部门吊销或者暂扣停产企业营业执照 , 环保部门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法院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困难 , 而且行政处罚案件从立案、处罚到执行时间拉得过长 , 严重影响环境管理工作 。 同时 , 因环境执法队伍力量薄弱 , 执法环境不理想等亦导致执法不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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