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附加刑有哪些,什么是刑法中的附加刑( 三 )
二、我国刑罚中哪些是附加刑
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三种 。
罚金有三种适用方式:选处罚金,单处罚金,并处罚金 。
罚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
剥夺政治权利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附加使用: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独立适用或者与拘役、有期徒刑附加适用时,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判决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判决死刑、无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时,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
没收财产有两种适用方式:一是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二是并处或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合法所有并没有用于犯罪的财产 。 在没收财产时,不得以追缴犯罪所得、没收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来代替或者折抵 。 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须的生活费用 。
《刑法》
第三十三条 【主刑种类】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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