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物权有哪些,物权的法定种类有哪些( 二 )
请问物权的分类有哪些? 法定物权简介:
至于物权的取得方法、变动方法、效力、保护方法等 , 不属于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 , 它们本身是可以通过协商约定的 。 而所谓物权的种类 , 其实就表现在物权的名称上 , 当事人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种类 , 其实就是自主创造一个新的物权名称 , 比如我国法律目前没有典权的规定 , 而当事人通过约定设典 , 一方当事人通过约定取得“典权” , 此即创设物权种类 , 其方式是通过创设新的物权名称而创设物权种类 。 所谓物权的内容 , 即物权的权能 , 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 每一项物权在此方面的内容都是法律直接规定的 , 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或改变 , 如买卖合同中当事人约定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 但该所有权不包含处分权 , 此即创设物权的内容 , 又如当事人通过抵押合同约定抵押权人享有抵押物的占有权和收益权 , 而依法律规定抵押权人并不享有这些权利内容 。
此外 , 物权法定之“法”当以民商事法律为限 , 不包括其他法律 。
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 , 又称为物权法定主义 , 是指物权只能依据法律设定 , 禁止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 , 也不得变更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 。 物权法定主义是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 被认为是“物权法构造重要支柱之一” 。 研究物权法定原则 , 探求其内涵、存在根据及发展趋势 , 对于我们今天的物权立法 , 无疑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
物权的种类有哪些? 主要内容
至于物权的取得方法、变动方法、效力、保护方法等 , 不属于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 , 它们本身是可以通过协商约定的 。 而所谓物权的种类 , 其实就表现在物权的名称上 , 当事人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种类 , 其实就是自主创造一个新的物权名称 , 比如我国法律目前没有典权的规定 , 而当事人通过约定设典 , 一方当事人通过约定取得“典权” , 此即创设物权种类 , 其方式是通过创设新的物权名称而创设物权种类 。 所谓物权的内容 , 即物权的权能 , 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 每一项物权在此方面的内容都是法律直接规定的 , 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或改变 , 如买卖合同中当事人约定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 但该所有权不包含处分权 , 此即创设物权的内容 , 又如当事人通过抵押合同约定抵押权人享有抵押物的占有权和收益权 , 而依法律规定抵押权人并不享有这些权利内容 。
此外 , 物权法定之“法”当以民商事法律为限 , 不包括其他法律 。
物权法定原则有哪些内容 《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 , 由法律规定 。 ”此即物权法定原则 。 由于物权是支配权具有 , 排他效力、优先效力和追及效力 , 为了维护交易安全 , 故适用法定原则 。 狭义的物权法的原则包括种类法定与内容法定 。 广义的物权法定原则还包括效力法定与公示方法法定 。 我国采用广义的物权法定原则 。
1、种类法定 。
又称“类型强制” , 指哪些权利属于物权 , 只能由《物权法》或其他法律作出规定 。 违反物权法定创设的所谓“物权” , 不具有物权的效力 。 比如:地方人大不得通过立法承认“居住权”为用益物权;法院不得在判决中承认“让与担保”为担保物权;当事人约定创设的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 , 不具有物权的效力 , 顶多具有合同效力 。
2、内容法定 。
又称“类型固定” , 包括两方面的含义:
①物权的内容由法律确定 , 当事人不得约定与物权的法定内容不相符合的权能内容 。 例如 , 当事人不得约定某一所有权不具有处分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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