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工程需要哪些条件,包工程需要什么条件( 八 )
第三十三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 , 并依法处以罚款 , 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
第三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行为之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 ,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 , 责令改正 , 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五条 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 , 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六条 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 门给予警告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 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建筑业企业行政处罚的 , 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 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第三十八条 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 违反本规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 , 可以从事资质许可范围相应等级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 , 可以从事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 。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 2001年4月18日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同时废止 。
二、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
发布时间:200*年11月02日 来源:**省建设厅信息中心 字体【大 中 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审 批 事 项 指 南 表
办理事项名称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
事项代码 139
办理地址 **省**市***路85号**省建设厅南楼一层行政审批中心
办理电话 ****-******* *******
工作内容 1、企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提交有关材料 , 其中 , 省属企业直接向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2、政务大厅受理相关材料;
3、相关处室审查、审核;
4、报厅领导审签;
5、相关处室办理批准文件和许可证件;
6、政务大厅送达有关批准文件和许可证件 。
省建设厅核准二级及以下资质 , 特级和一级资质省建设厅审查后 , 报建设部审批 。 建筑业企业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后 , 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
申报材料 新设立的企业申请资质 , 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数据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企业章程;
4、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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