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工程需要哪些条件,包工程需要什么条件( 六 )
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 , 办理变更手续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企业资质变更情况告知同级有关部门 。
第十八条 申请资质证书变更 , 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证书变更申请;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四)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
企业改制的 , 除提供前款规定资料外 , 还应当提供改制重组方案、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大会的批准决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改制重组的决议 。
第十九条 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 不考核企业工程业绩 , 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资质等级核定 。
已取得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 , 可以将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作为工程业绩予以申报 , 但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其现有工程设计资质等级 。
第二十条 企业合并的 , 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 , 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
企业分立的 , 分立后企业的资质等级 , 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 , 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
企业改制的 , 改制后不再符合资质标准的 , 应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及本规定申请重新核定;资质条件不发生变化的 , 按本规定第十八条办理 。
第二十一条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 , 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 , 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 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 , 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六)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七)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
(八)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九)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 , 情节严重的;
(十)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 , 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十二)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第二十二条 企业领取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时 , 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
企业需增补(含增加、更换、遗失补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 应当持资质证书增补申请等材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 。 遗失资质证书的 , 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 。 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日内办理完毕 。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 加强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
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 及时纠正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
第二十四条 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 , 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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